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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間剝削的疑惑
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簽訂之契約價金及派遣勞工實際獲得工資間之差距,以及所謂的「管間費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是否有涉及勞動基準法第6條謂之「抽取不法利益」等議題,實具爭論空間。例如公部門囿於政府採購法及私部門限於用人成本等因素,易使各派遣公司間彼此削價競爭,不肖得標廠商即可能開始覬覦犧牲勞工應有報償及權利背後之豐厚利潤,因而造就極度不平衡之勞務對價窘境。雖然我們深悉「價格由市場機制決定」的道理,但當勞動對價失衡甚至失控時,可否有相關機制或公正第三方單位得以居中干涉,令人期待。
(二)僱用的不安定
實務上常見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不變,派遣單位卻有更迭頻繁現象,造成要派公司坐享其成、派遣單位規避責任、派遣勞工之權益在一次又一次的「換約」情況下,年資所衍生之相關權益(如特別休假、資遣費等)付諸流水(瓦解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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